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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指导性”,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到底还有哪些“特有功能”?
时间:2019-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17日,2019年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第三课开课。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作专题授课。

  

  5月17日下午,2019年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第三课开课。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以《关于检察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几个问题》为题授课。

  

  万春说,研究运用典型性案例是检察机关指导工作的重要方式。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明确类案法律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有利于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宣传检察工作,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治理。

  

  有利于提升检察官业务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素材。

  


  万春介绍了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内容和效力。他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指导性案例素材报送和研究编制时,对指导性案例内容,要注意凸显检察工作新理念和检察工作特色,彰显检察职能发挥,要有“指导性”,注重传播性。

  

  要进一步认识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特有的功能作用。

  

  要理顺工作机制,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覆盖面,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要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运用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构建良性检察公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