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调查核实权、妨碍检察调查的处置、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为补强法律规定、赋能检察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依法行使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入涉案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测等;勘验物证、现场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