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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公开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时间:2018-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八年三月二日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五、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六、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部门主要职责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控告检察:1. 处理来信来访;2.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 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4.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5. 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申诉检察:1. 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2. 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3. 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决定、裁定进行监督;4. 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5. 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二)反贪污贿赂部门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具体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1. 贪污案;2. 挪用公款案;3. 受贿案;4. 单位受贿案;5. 行贿案;6. 对单位行贿案;7. 介绍贿赂案;8. 单位行贿案;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 隐瞒境外存款案;11. 私分国有资产案;12. 私分罚没财物案;13.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三)反渎职侵权部门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部门

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是:1. 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 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3.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 批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5. 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6.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7.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8. 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9. 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立案监督:1.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 监督侦查机关对构成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3. 监督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行为。

侦查活动监督:1. 对久侦不决案件的监督;2. 对违法查扣、冻结款物的监督;3. 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监督;4. 对侦查中使用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5. 对侦查中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五)公诉部门:1.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2. 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 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4. 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 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6. 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监所检察部门:1.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 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4. 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5.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 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7. 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 对人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9. 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 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1.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2.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3.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4. 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15. 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八)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未进入诉讼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关机关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我院年初有21个内设机构(2017年12月27日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三个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其中包括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科、民事行政科、控告申诉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科、派驻检察室等13个主要业务部门,以及政工科、办公室、法警队、监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翻译科、装备科及后勤服务中心8个综合部门。

我院实有编制数70(行政63人,事业7人),年末实有在职人员81人(在编在岗行政58人,事业7人,超编16人)。年末实有退休人数19人,当年新增3人,去世1人。其中在职人员中转隶到监察委23人,人事手续还未办理、经费未划转。

 

(二)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院属单位设置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情况:

 

单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