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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案改判
时间:2018-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庭支持抗诉案改判杭州检察院检察长有话说

办案要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制图/李晓军

本报讯(记者王春 通讯员赵云)近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出庭支持抗诉,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获得改判,原审被告人郭某由犯猥亵儿童罪改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由有期徒刑3年3个月改为5年,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谈及办案体会,陈海鹰感慨地说:“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要考虑其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使更多家庭与孩子免遭类似不法侵害。”

厘清一罪还是二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在家中开设“一对一”辅导班之机,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实施猥亵10余次。2018年1月27日其最后一次实施猥亵行为时,小芳已年满14周岁。2018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陈海鹰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在讯问被告人、审查案件材料、查阅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支持抗诉意见的决定。

郭某的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一罪还是猥亵儿童和强制猥亵二罪?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是否正确?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猥亵行为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两个阶段,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以一罪认定无法全面涵盖受损的法益。

“郭某的猥亵行为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这是认定一罪或二罪的关键点。”陈海鹰指出,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体,是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二罪并罚。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定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从轻。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利用其从事教育职业,面对年幼女孩具有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适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需从更高角度审视

不久前,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陈海鹰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陈海鹰说:“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本身,对此案的认定与量刑,应从人文角度,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审视。”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10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从而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庭审结束后,陈海鹰列席了杭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

11月6日,杭州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本案看似偶发,但不可忽视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资操守的选择、职业涵养与境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陈海鹰认为,此案改判意义不仅在个案上,还在于对一类案件的影响上;不仅在于本案的法律效果,还在于其广泛的社会效果;不仅在于起到个案预防作用,还在于起到面上的预防功效。对于推动一类案件的解决具有很大意义,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陈海鹰说:“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